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特殊之处在于除了本案除了用合法或者说不合法的法律标准的评判标准之外,还参杂着复杂的、不同社会阶层及不同社会层次、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地域的不同的社会道德评判标准。
这个案子从社会经济、思想意识刚有复苏的90年代,到现在的2005年,在时间上跨越两个世纪三个年代,地域也有东北到北京。
该厂长为了要儿子,现实强奸,后又“合理”的堂而皇之的当上了“丈夫”。
该厂长生性风流,在那个还有“万元户”的年代,人们还不知道什么叫“二奶”的年代,在13年后的今天借腹生子都是法律空白的年代。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成功地借腹生子,敢为天下先。但是,本案中厂长的行为,在法律上追究有一定困难,按现在的司法程序上来看,该女子想要证明厂长行为的非法性,在证据上会有困难。
对于违法的概念上说,法律上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关系,而法律上又对一开始是强奸,后来又同意与之发生关系的一般不认定为强奸。重婚又是指有合法婚姻的前提下又与另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生活,该事情已过去13年之久,当时他与这个打工妹是不是以夫妻名义也难以考证。而孩子在出生后即被没有生育能力厂长夫人抱走,该打工妹又收到了十余万的“赔偿”,在客观上来看,也许该女子是被骗了。但对于厂长来说,这可能是精心安排的借腹生子,而非强奸或重婚,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婚前、婚外性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做明确规范,2003年新婚姻法对于人们自己的人权有了更进一步的尊重。
本案也体现了一个问题,就是生活中很多事情法律无法来调整,只能道德规范来约束,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法律。该厂长与单位多名女性能随意发生关系,利用金钱达到生子的目的。是应该受到道义的谴责的。
而今天,周围的人们知道了这件事情后,反而讥笑女子现在老公的多,让她老公去要钱的多。这也说明,现在人们的道德评判标准也在随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分配结构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
最后该女子另寻幸福家庭,该老板年支付相应的费用给子女并享有探望权,多方当事人对此案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