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4/12/22 16:14:38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 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aqinglaw.com
      www.daqinglawyer.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刑期咨询 已回复
伤残鉴定的时间
强制检查 已回复
交通肇事 已回复
关于购房定金 已回复
台班费 已回复
关于土地和林地的民事 已回复
关于拆迁赔偿 已回复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已回复
签字画押得保证说有法 已回复
抚养 已回复
离婚 已回复
工资索要 已回复
工伤待遇 已回复
摔伤赔偿 已回复
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强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本律师网对于在本站留言咨询、以及通过在电话中咨询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不可为当事人完全作为定案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因为留言咨询或口头咨询中,律师不一定能够完全的了解案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的表达清楚案情,当事人有时候也不能够完……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寒冬里涌动的暖流:51名农民工喜领拖欠工资款

寒冬里涌动的暖流:51名农民工喜领拖欠工资款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12-10 15:03:21




    执行款发放现场。




    农民工冒雪送来大红条幅表示感谢。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0日,进入寒冬的北京城下起了今年的第一场雪,让人们感到了刺骨的凉意。但来京打工的姜林旭等51名农民工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感受到了一股温暖,不仅困扰他们的劳务纠纷官司当庭得到了圆满解决,而且让他们没想到是,会当庭就从法官手中领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2005年,安徽鼎力建筑公司从北京市城乡中昊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老街B区龙河大道4-7号住宅楼工程。2006年7月,安徽鼎力建筑公司又将承包的上述工程的6号楼内部装修工程通过其内部班组长裴某转包给包工头贾某等人。后来,贾某等三个包工头就带领姜林旭等51名工人来到6号楼工地干活。安徽鼎力建筑公司既未与姜林旭等务工人员约定工资标准,亦未对务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出勤情况记录,编制工资表。只是承包工程的工头贾某等人向姜林旭等出具了欠条,确认了姜林旭等人在该工地的劳务费数额。

    工程结束后,姜林旭等人迟迟拿不到自己的工资,于是工人们就开始了艰辛的讨薪之路。他们先后找了多家部门,但一直没结果,眼见自己的血汗钱拿不到手,民工们非常着急,今年春节前的腊月二十八,几十名民工围住了安徽鼎力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经劝阻才没有发生大的冲突。在几番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姜林旭等工人将包工头贾某、安徽鼎力建筑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贾某给付所欠的劳务费,并要求安徽鼎力公司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法院审理期间,安徽鼎力建筑公司称已将80%的工程款支付给了裴某,其中包括姜林旭等人的劳务费,只是没有直接将劳务费发放给工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贾某给付姜林旭等人劳务费共计16万元,安徽省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给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安徽鼎力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他们坚持认为其不应当承担给付姜林旭等人劳务费的责任。理由是:安徽鼎力公司并未将工程发包给贾某,只是发包给了裴某,裴某已经支取了劳务费,安徽鼎力公司不应当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12月10日,几方当事人来到一中院。在法庭上,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再次向用工一方宣讲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官的劝导下,建筑公司消除了误解,当庭同意与姜林旭等51名民工达成和解,并将10余万元案款交到法官手中。拿到用了一年多时间才讨回的血汗钱,民工们喜不自禁。

    早上4点多就从昌平的工地上赶来的民工小贾,看到等了一年多的血汗钱拿到了,激动得眼圈有些发红。他告诉记者,去年底,他和老乡们一起讨工钱,一分钱也没拿到,因为没钱,他和几个老乡都没回家过年。替丈夫来参加庭审、领到工钱的胡女士激动地说:“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把工钱拿回来了。如果都像一中院法官这样替我们民工作主,我们以后干活儿心里也就踏实了。”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北京一中院王磊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案受理到当庭调解结案,法官们做了大量的调解协调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让民工在年底前拿到自己的工资。

    

编辑:崔真平
大庆婚姻律师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
您是第位访问者
黑ICP备0908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