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来大庆打工的某女子遭受不良男子的感情和生活双重欺骗,媒体联系陈山律师,通过多方努力,该女子现已经得到医治,踏上回乡的旅程。
陈山律师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卒于死亡。也就是说一个人只有在他出生的那时起才享有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对于在腹中的胎儿,我国的《继承法》也做出了较前卫的规定,赋予了胎儿部分民事权利。
而在西方等其他国家,多有自己的《反堕胎法令》,就是说他们认为胎儿在怀孕达到一定时间后,就完全享有自己民事权利,其生命等健康权他人就无权干涉,无权以堕胎的方式剥夺其生命。我国也有专家呼吁公布自己的《反堕胎法》,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短时间内不会出现类似法规。
本案中虽然孩子没有出生,但已近临产期,在事实上很清楚的是形成了一个足月的胎儿。我认为打掉孩子在道义上是很难被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