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24/12/21 23:03:37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大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080827113957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邮箱: chenlushi_1@163.com
网址:www.daqinglaw.com
      www.daqinglawyer.com
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港
      A1-2座502室(大庆书苑南50
      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东邻,乘35路到大庆书苑站
      下车)
刑期咨询 已回复
伤残鉴定的时间
强制检查 已回复
交通肇事 已回复
关于购房定金 已回复
台班费 已回复
关于土地和林地的民事 已回复
关于拆迁赔偿 已回复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已回复
签字画押得保证说有法 已回复
抚养 已回复
离婚 已回复
工资索要 已回复
工伤待遇 已回复
摔伤赔偿 已回复
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强 已回复
大庆律师网 网站声明
1、关于法律咨询;
     本律师网对于在本站留言咨询、以及通过在电话中咨询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之用,不可为当事人完全作为定案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因为留言咨询或口头咨询中,律师不一定能够完全的了解案情,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的表达清楚案情,当事人有时候也不能够完……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婚姻案例
协议离婚引发财产分割纠纷
小赵和丈夫小李协议离婚后复婚,几个月后又要离婚,财产分割遇到了麻烦。 

    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审判员提醒读者,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为避免引发纠纷,最好在法院离婚并分割财产。 

    小赵和小李1996年结婚,2004年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房产归小赵所有、存款归小李所有,孩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2005年1月,两人复婚,一起生活了3个月又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家里没有财产、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孩子归女方、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这套房子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小赵没有理由要求分割房子。 

    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法院判决小赵与小李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每月支付220元抚养费;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协议离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新婚姻法出台后,很多夫妻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在某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财产。 

    类似的案件在法院非常多,提醒无法继续生活的夫妻,最好是在法院离婚的同时分割财产,避免给双方造成麻烦和经济损失。
大庆婚姻律师网 陈山律师 版权所有
制作维护:
您是第位访问者
黑ICP备09081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