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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精神病 妻子离婚获支持 |
丈夫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多次发作且治疗无效,妻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所生孩子随妻子黄某生活,黄某婚前财产归丈夫所有,并支付给丈夫生活帮助费两千元。 1994年,黄某和吴某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度很好,并于1998年10月生了一个儿子。但吴某在婚前向妻子隐瞒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曾4次入住医院治疗,未能治愈。1996年,妻子黄某获知此情况后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经调解撤诉。事后,吴某精神分裂症加重,夫妻常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黄某从2002年元月起便回娘家居住。因丈夫不同意协议离婚,黄某再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吴某婚后感情虽一度很好并生育一子,但吴某婚前隐瞒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后经多次治疗一直未痊愈的事实,造成夫妻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综合考虑后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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