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钱,这钱离婚后需要还吗?日前,锦江法院宣判了一起罕见的家庭借款纠纷。
妻子陆某表示,她和朱某曾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6年4月27日,朱某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离婚后她多次催促还款,朱某均不予理会,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锦江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借款。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该30000元是陆某的婚前财产,双方无异议。婚后,陆某从其个人账户取出交与朱某,朱某在取款凭条上注明“借”字,从其意思表示看,该30000元应属朱某向陆某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因此,陆某向朱某主张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陈山律师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