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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不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作者:陈才  发布时间:2007-08-28 14:39:11


    一起劳动纠纷官司居然打了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可能相当繁琐。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能进入司法程序的,还算幸运;一些案件因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劳动者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令他们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饱受诟病的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极大增加了普通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弊端,有望通过立法得以解决。(8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舆论大多乐观认为,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不过在笔者看来,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最大的弊端,不在于程序烦琐,而在于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合理的状态应该是“一调一裁两审”可以并行不悖,也即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维权方式,而不是必须先经过仲裁,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劳动者维权的道路。

    毋庸置疑,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经过了20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所接受,不易轻易否定。现有的“一调一裁两审”充分发挥了调整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但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由此导致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据统计,某地法院1998至2000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可见,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越来越多地起到的只是过度作用,很难有一槌定音的效果,不少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解决。

    另一方面,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说,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仲裁时效的原因无法进入仲裁程序,由此也堵塞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通道,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草案尽管对仲裁的期限作了更为刚性的规定,提高了仲裁效率,但草案仍将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仍然很大。劳动纠纷当事人应该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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