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萌/文 高志海/图 发布时间:2007-12-14 13:35:14
中国法院网讯 49岁的原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八公司)经理赵凤一,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交通肇事被提起公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凤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张立新十二年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苏大为十二年有期徒刑。
2002年6月,被告人赵凤一以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张立新,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赵凤一、张立新等人出国旅游、赌博的费用。为掩盖事实,赵凤一与张立新编造了虚假借款协议。上述公款被全部挥霍。2002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凤一以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名义,先后六次从本单位提出公款人民币235万元,用于个人赌博,并虚假平帐。上述公款被全部挥霍。2000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赵凤一、苏大为等人因赌博欠下李松、王玉妹、周铁军巨额赌债。为偿还赌债,赵凤一、苏大为分别利用担任城乡八公司经理和北京京电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城乡八公司与京电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6号望京明苑住宅小区中的三套两居室住房(价值人民币135万元)交予李松、王玉妹、周铁军,以折抵赌债,并与上述三人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等协议。后被告人赵凤一向该住宅小区的施工负责人李忠林索要人民币15万元支付给京电公司,作为李松、王玉妹、周铁军上述三套两居室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2002年2月,被告人赵凤一伙同被告人张立新,将城乡八公司应支付给北京登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的注资款人民币200万元,偿还了赵凤一个人向张立新的借款。2000年7月,被告人赵凤一以支付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材料设备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材料一分公司)材料款的名义,私自将本单位的公款人民币70.8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活动。2002年2月,被告人赵凤一伙同北京紫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市政公司)董事长王殿平、经理张玉发及曹德军(均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将紫荆市政公司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借给曹德军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为规避法律,紫荆市政公司先将公款转入城乡八公司下属的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基业公司),再由浩博基业公司转入城乡八公司帐户提取现金。该款案发后被追缴。
1998年2月,被告人赵凤一在担任城乡八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与北京昌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华昌工程技术公司勘察设计院)订立设计合同后,收受该设计公司经理韩洪大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4.1万元。2000年11月,被告人赵凤一向承建城乡八公司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商,高碑店建筑企业集团佳联工程公司董事长李忠林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3月、2004年2月,被告人赵凤一在本单位与薛建新进行资金拆借和转让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以借款为名,向薛建新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将城乡八公司应支付给薛建新的人民币200万元扣留,为其个人在八公司财务处提取现金所打的白条平帐。赵凤一将此情况告知薛建新,并得到薛建新的认可。
被告人赵凤一为能让城乡八公司的上级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集团公司)总经理聂玉河(另案处理),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时予以关照,于2004年春节期间,赵凤一到聂玉河家,送给聂玉河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7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凤一驾驶银灰色奥迪牌轿车在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丹拉高速公路宣化小墁岭至下八里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将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一村民田某(女,殁年40岁)撞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凤一、苏大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赵凤一还单独或伙同张立新侵吞公款,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赵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张立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赵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赵凤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赵凤一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赵凤一、张立新、苏大为上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且对赵凤一、张立新所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赵凤一被羁押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视为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对赵凤一所犯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张立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张立新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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